蘋果APP軟體 台灣獨享7天鑑賞期
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偉祺、王珮華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公司和Google提供APP付費軟體七天鑑賞期,蘋果同意並已修正定型化契約,提供消費者七天無條件退費權利,且全球僅有台灣地區適用,創下全球首例。
相對於蘋果的善意回應,台灣Google以無法配合台灣消保法為由,暫時將APP付費程式下架,台北市法規會至今仍未收到回覆,不排除今天再祭出重罰。
台灣Google則表示,總部人員仍與北市府協商中,並無最新進展可提供,若有消息就會告知大眾。
一週內可無條件退費
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,蘋果昨天已在App Store的定型化契約(http://www.apple.com/legal/itunes/appstore/tw/terms.html)中新增七日內退費條款,條文內容為:「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。自您取消購買時起,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。」
市府要求改善申訴機制
蘋果原本雖提供消費者申訴及退費的管道,但是APP是否有瑕疵卻是由蘋果認定。葉慶元說,蘋果的修正作法明確遵照台灣消保法規定,讓消費者在七日內享有無條件的退費權利,值得肯定;經向蘋果律師詢問,此修正目前全球僅適用於台灣地區。
先前有消費者抱怨蘋果申訴機制複雜,且不提供中文服務,等於是技術上阻擋消費者退費;葉慶元說,會要求蘋果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。
Google沒回應 恐再被罰
相較蘋果的善意回應,昨天是台北市政府給Google的最後通牒期限,但法規會下班前仍未收到Google回覆。葉慶元說,今天將會研議如何處理,不排除再對台灣Google重罰,且罰鍰一定會比上次一百萬元更重。
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強調,消保會明確函釋,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數位化商品也必須遵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,法律規範非常明確,Google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遵循台灣法律。
消保官籲消費者勿濫用
陳碧珠也說,消費者雖依法享有七日內解約退款的權利,但也提醒消費者不要濫用,且解約後消費者也要確實刪除已下載軟體。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15/78/2v3ka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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